医保局发布重要通知。五项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将跨省结算。

国家医保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跨省5个门诊结算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治疗,每个省至少有一个区可以跨省结算。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部署,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就医结算遇到的“急难愁”,在加快推进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决定开展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到2021年底,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慢性病相关门诊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可提供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慢性病相关门诊治疗费用。

临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病种编码表。

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应采用国家统一的门诊收费标准和病种名称,按项目支付暂不结算。落实医生就诊地的支付范围和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落实参保人参加地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规定。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防范欺诈性保险活动。

在全国范围内,按照《跨省就医管理子系统接口规范》(V2.0)的要求,做好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的应用工作,实现医保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各地要尽快完成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做好本辖区门诊慢、特殊疾病的代码比对和兼容性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省需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错误提示信息,准确描述错误原因,做到简明易懂;维护期间需要在系统界面返回故障信息,方便参保人员和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医改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异地就医人员纳入当地统一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指导医疗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诊慢、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加强医疗场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严惩欺诈骗保行为,防范医保基金风险。

一、哪些门诊慢性病可以跨省直接结算?

本次试点将门诊慢性病纳入试点范围,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

二、哪些地区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慢性病门诊治疗相关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2021年底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区内参保人员跨省就医,经各试点区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测试、验收合格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试点地区开通情况。

3.哪些投保人可以跨省办理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以上五种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已在参保地完成,已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跨省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4.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开展慢性病相关门诊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在试点地区,在开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优先选择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疾病诊断、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门诊慢、特殊疾病等医保服务。经过必要的系统改造和充分测试后,将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上传至定点医疗机构和已开通门诊的慢性病信息,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

5.跨省直接结算慢性病相关门诊治疗费用应执行哪些报销政策?

为兼顾不同地区疾病范围的差异,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将采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性病代码和疾病名称,暂按项目支付。结算医疗场所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并在参保地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场所有相应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的,按医疗场所支付范围执行;没有相应门诊慢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应遵循相关病种的规定,按规定合理报销。同时享受多项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地按当地规定确定计算方法。

六、定点医疗机构如何获取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资格信息。

参保机构需要及时将异地病历持有人门诊慢、特殊疾病治疗资格信息上传至国家医保经办机构,以便医疗场所定点医疗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结算。

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异地参保人员结算门诊慢性病相关费用时,可通过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获取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治疗信息。

7.慢性病相关门诊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采用什么结算规则?

对于具备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跨省直接结算时,应做到特殊、专业、合理用药。门诊中与慢性病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照普通门诊费用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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