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食品安全犯罪人员“终身禁入行”

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于2007年,去年9月启动修订,今年7月一审,昨日二次审议。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立法突破点,例如“马路市场”有条件放开、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目录管理等。同时追加了规范性条款,如食品摊贩须持证上岗、“马路市场”不得占用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

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针对生猪屠宰、农药经营,新增了“生产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农药经营者名录”等新规定。

自《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订、征集意见稿面世开始,两大问题,即该不该采取“区域退市”制度、食品安全犯罪人员该不该处以“终身禁入行”重罚,一直存在争议。对于这两大争议点,二审稿沿用了征集意见稿的处理方案:保留区域退市制度,某地区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同一地区同类产品集体下架;因食品安全犯罪,终身禁止入行。

变化一:乡镇街道办负责排查隐患

对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一审稿仅规定:由区县政府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督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末端,作用非常重要,法规应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因此二审稿强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新增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这就意味着,辖区内如果有黑加工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担责;执法机构查处非法作坊,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带路”。

变化二:食品作坊准许证有效期增至3年

一审稿提出,由区县政府制定并公布食品加工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质检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目录管理交由区县政府负责。

一些委员认为,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和生产条件应该“全市一盘棋”,如果授权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目录,易造成区县间标准不一、生产条件参差不齐。

据此,二审稿将目录管理的权限从区县政府调整为质检部门,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指导目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区县政府根据目录,编制本区域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

二审稿同时新增: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通过上述目录管理权限调整以及对作坊生产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二审稿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增至3年。审批单位仍为质检部门。综上所述,针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采取的“目录管理”和“准许证”措施,管理机构一体化,均为市质监局。

变化三:食品摊贩须持证上岗

“马路市场”有条件放开,是一审稿的主要突破之一,要求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禁入。二审稿追加了公共区域禁入条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

一审稿制定了登记制度,食品摊贩须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二审稿明确了食品摊贩经营证制度,规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证上须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品种、经营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依据该证,城管部门监督管理食品摊贩经营区,查处流动无证照行为。

变化四: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生猪严罚

二审稿针对生猪屠宰制定了管理措施:生产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建议、饲料等相关信息;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违反上诉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五:农药经营者今后将有“名录”

二审稿强化了农药经营源头监管,新增规定: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符合法规要求的农药经营者名录和名录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农药经营将采取名录管理制度,符合农药经营资格的人员、企业都将被收入名录中,未被录入者即为“黑户”。

焦点

关键词:区域退市

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并公布

去年9月条例启动修订后,征集意见稿保留了区域退市制度,但一审稿删除了该项。

区域退市会否“株连”合格产品?对此一直存在质疑。以典型事件2005年广东潮安果脯蜜饯整体退市为例,北京市的所有潮安果脯下架后,重庆、成都等其他城市陆续跟进,500多家果脯企业遭受下架处罚,其中不乏合格产品。

如何解决上述争议?一个地区的一种食品出现了问题,怎样才能既及时下架其他问题食品、又同时保护合格产品?

二审稿一方面恢复了区域退市制度,规定“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管控措施”。

另一方面,对风险减轻或消失后,如何降低、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做出补充规定,“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终身禁入行

“5年禁入行”力度不够大

征集意见稿首次提出“终身禁入行”,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但一审稿相应减轻了量刑尺度,调整为“5年禁入行”,规定一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二审稿再次回归“终身禁入行”尺度,言明“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卜世成解释,二审稿恢复“终身禁入行”,是因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员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文章由福冠堂新特药在线(www.fuguantang.com)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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