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商贩兜售病死猪肉 2年卖出25万斤

昨天,宝安法院对钟文广等10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钟文广等人被判处1年10个月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钟文广等10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

销售病死猪肉25万余斤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钟文广开始在光明新区木墩旧村制售私宰病、死猪肉,并有偿为他人屠宰病、死猪提供场地。被告人陈举清、钟宏铨、陈瑞玉相继加入钟文广经营的屠宰场从事上述非法活动。钟文广、钟宏铨使用亚硝酸盐等工业原料对病、死猪肉予以涂抹或浸泡。自2010年以来,钟文广销售病、死猪肉(含烂油、猪皮等)25万余斤,金额达人民币74万余元。去年2月至今年2月间,被告人钟培栋、莫秀喜、杨守生、黄俊坑、莫志营、钟培国各自独立开展收购病、死猪后转卖牟利,或者宰杀加工后出售。

今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文广等10人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病、死猪肉900公斤及收据、账本、运输车辆等物品一批。同月19日,公安机关又在现场提取到甲醛、亚硝酸盐、硝酸钠、工业用盐等。经鉴定,涉案病、死猪肉大肠菌群超标,含有口蹄疫病毒、圆环病毒、高致病性蓝耳病病毒,还含有甲醛、亚硝酸钠、硝酸盐等成分。

将3名执法员“拉下水”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钟文广为逃避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于2010年9月至今年4月间,先后分别向时任光明街道城管办(执法队)综合执法南片队队长潘健、班长张广业、卜财武(3人均已被判刑)支付好处费人民币9000元、8000元、1300元,钟文广得以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0名被告一审全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文广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伪劣食品,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钟宏铨在加工猪肉过程中添加甲醛等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举清等8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因此,法院判决钟文广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钟宏铨等人则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钟文广等10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

供述

被告人钟文广2010年下半年开始私宰。私宰的有病猪、死猪、残猪,收购一头猪平均几十元到一百元。有一个叫“亚钦”的人,专门在外面收病、残、死猪,再转卖给我。他每天少的收购三五头猪,多时有十头、八头。若是肉色不好看,我就用亚硝酸盐在猪肉表面抹一下,有时把杀好的猪肉在福尔马林溶液里浸一下,这样可保鲜杀菌,还可以使肉色变漂亮。今年4月上旬,执法队到我屠宰场里查缴了12头病、死猪。后来我让执法队的潘健把猪扔进鱼塘,莫志营等人又从鱼塘打捞出来拉回屠宰场处理再加工。

被告人钟宏铨自2012年1月我到钟文广私宰点杀病、死猪;我没有在猪肉上涂抹东西保鲜,都是钟文广自己弄的。

被告人陈瑞玉我自2012年春节后帮钟文广收场地费。钟文广杀的基本都是死猪,也有残猪和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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