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工伤职工住院费用不再由自己垫付

红网常德站7月10日讯(通讯员肖)“幸好我参加了工伤保险,不然哪里能筹到钱支付住院费?”7月7日上午,刚刚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的赵先生说。赵先生是常德市自来水公司的一名维修工。5月20日在车间修理设备时,从高处坠落,造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脑外伤、颅底骨折。虽然住院费用45646元,但赵先生几乎不用担心治疗费用。他说,“我真的很感谢市工伤保险部门,我的住院费用都赔了。”。

常德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疑似工伤职工住院费用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区县市并未启动管理制度。长期以来,区、县、市参保的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支付,待工伤认定后再按政策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难以到位,部分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导致工伤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等。为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工伤权益,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工伤保险部门印发了《关于对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实行扣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今年7月底前,各区、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要求全面开展暂挂管理工作,市级部门要定期报告暂挂管理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市经办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通知》明确,我市参保职工有明显疑似工伤,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需要在约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职工到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不自行支付住院费用,先支付费用,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医院结算。《通知》强调,七种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即未按规定作出工伤事故报告或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虚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无故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与工伤认定不一致的工伤处理;医疗机构已办理出院手续,拒绝出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据统计,2013年,市本级按信用管理制度为3452名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近2000万,确保了所有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

(原标题:常德市工伤职工住院费用不再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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