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政策将调整 以行政规章发布

中国网财经11月25日讯第26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今天在广州举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副巡视员刘小萍在论坛上透露,为适应互联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网上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3年开始调整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管政策。经过一年多的调研,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制度的调整将由行政法规出台。

在汇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制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时,刘小萍介绍,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修订、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改革、“黑名单”制度的应用、飞行检查制度的制定、药品抽样检查制度的改革、委托生产管理条例的制定等都取得了初步成效。他表示,未来我国将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新形势要求,我们将加大风险信息研判力度,计划将风险信息研判固定为一个系统,定期进行风险研判,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为适应互联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网上销售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3年开始调整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管政策。刘小萍表示,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调整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体制将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详情如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政策的调整也为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原有“关注风险、把握重点”、“缩小审批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基础上,对实施近十年的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调整后的互联网药品销售和信息服务资质审批要求为:

1.B2B第三方交易平台、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企业不需要审批或备案网上药品购销活动。

2.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告知或发布药品销售网站部门后,即可从事B2C线上药品销售活动。

3.B2C第三方交易平台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审批条件进行审批。

4、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今后只要将相关材料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即可。一般来说,除了B2C第三方平台需要行政审批外,其他只需要备案系统或信息化备案。

此外,刘小萍还明确指出了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的条件。1)自建网站销售药品需要有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规定告知网站发证部门。2)配备执业药师,建立执业药师网上药学服务体系,执业药师负责审核监督处方调配,指导合理用药;3)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还有适合互联网销售交易的安全系统,包括存储和运输管理系统。

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条件:资质证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具备在线查询、订单生成、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等交易服务;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需要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在网站的网店上指导一些药师服务和一些药师服务活动的管理。

规范线上操作要求:在交易页面宣传合法资质等。

刘小萍表示,政策法规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处方药的销售只是有限制并逐步放开,销售范围可能会受到“正面清单”的限制;经营者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专业物流企业配送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药品。经营者必须在互联网药品销售活动中展示、宣传其产品,其内容必须限制在批准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范围内,并在互联网销售界面展示、宣传药品,只能限制在法定药品标准标签说明书范围内。任何夸张的宣传都是违法的。现在网络上充斥着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这在未来是绝对不允许的。这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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