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对老人共同监管子女遗留胚胎(1)

江苏宜兴一对年轻夫妇不幸在车祸中丧生。这对年轻夫妇去世前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留下了四个冷冻胚胎。为了给胚胎留着“香”,双方父母都去医院打官司,要求医院归还胚胎,但一审被驳回。9月17日,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二审迎来大反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名老人在南京鼓楼医院共同监督处置4枚冷冻胚胎。

□案例回溯。

年轻夫妇去世了,老人要胚胎。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申杰开车送妻子刘茜去婆婆家吃饭时发生车祸,两人死亡。

申杰和刘茜于2010年结婚,从未有过孩子。2012年8月,他们到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医院已经确认将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茜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悲痛过后,两对失去独立性的老人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个受精胚胎。双方与鼓楼医院协商,希望获得胚胎处置权,但均被拒绝。

【/h/】沈夫妇最终以第三人身份将刘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将、存放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交由原告监督处理。

1.受精的胚胎不能遗传。

【/h/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育成生命的潜能,是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事物,不能像普通事物一样随意转移或继承,因此不能作为继承的对象。

同时,夫妻双方行使权利都要受到限制,即必须遵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得捐献或买卖胚胎。本案中,申杰和刘茜均已死亡,通过手术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双方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享有的有限权利无法继承。

两对老人上诉有两个原因。

7月2日,4名老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老人提出了两个理由:

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作为继承主体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将受精胚胎界定为禁止继承。涉案胚胎的所有人是已经去世的申杰和刘茜,这是他们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3条第(7)款“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申杰、刘茜死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应由上诉人继承,上诉人享有监督处置权。

2。根据申杰、刘茜与鼓楼医院的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有处置剩余胚胎的权利。现在申杰和刘茜都死了,手术还没有进行。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合同,鼓楼医院都无权处置涉案胚胎。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这将导致申杰和刘茜去世后没有人能够行使他们的权利。

□最终审查撤销。

最终判决澄清了三个原因。

【/h/】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在9月17日作出审理结果,撤销了宜兴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四位老人在南京鼓楼医院共同监督处置了四枚冷冻胚胎。

【/h/】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杰、刘茜死亡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了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一年,并约定保存期满后丢弃胚胎。现在申杰和刘茜意外去世,由于当事人出现不可预见和意外的情况,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无法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综合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判断申杰和刘茜的父母有权监督和处置所涉及的胚胎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督处置权时,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

【/h/】对于南京鼓楼医院提出的诉讼,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胚胎不得买卖、赠送、禁止代孕,但并不否认权利人对胚胎的权利,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以部门规章的行政规定为依据,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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