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们口中的“医保新政”,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相关意见确实提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费规则应进行改革:企业缴纳到统筹账户的部分,将不记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按照过去大多数地方医保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的统筹账户一部分转入医保个人账户(不超过30%),其余部分用于统筹基金。比如在青岛,45岁以上的职工每月转入医保个人账户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5%,其中本人缴费基数的2%,剩余缴费基数的1.5%。1.5%,如果门诊互助保障机制实施后,就不会再纳入了。因此,人口的医保卡账户里的钱会减少。另外,意见公布后,有人解读为5月1日实施,其实是大错特错。
真实情况是这样的:
第一,医保卡账户里现有的钱是个人使用的,不会减少。减少的是门诊互助保障机制实施后逐月拨付的部分,现有个人账户余额仍可使用。
第二,员工自己支付的部分仍然会记入个人账户,个人不会亏钱。医保基金部分账户本身由国家统筹使用,国家可以调整相关制度。
三是5月1日不会实施。根据国家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实施办法,引导各统筹地区推进实施。而且,相关实施办法可以设置三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推进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实施,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首先,国家提高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过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能个人使用,现在可以由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共享。
国家还允许部分地区探索利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向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越来越大,截至2020年底累计余额已达9926.95亿元。这背离了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初衷,降低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国家着力改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体系。
二是门诊互助制度实施后,有助于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促进职工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门诊费用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最重要的医疗费用负担之一。事实上,大多数疾病都比较轻微,达不到住院的门槛。有些人总是在住院后关心关系和检查。事实上,这也产生了不公平的“寻租”。比如住院前的检查检测费用不能报销,住院后可以报销。有时候住院确实会发生。入院前检查,入院后再检查。门诊费用不涉及医保基金报销,缺乏相关方监督。
如果实行门诊互助保障机制,小病求医的负担会大大减轻,尤其是老人和患病退休人员,这将是一个好消息。此外,由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医院的门诊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此外,也有利于缩小医保待遇差距。过去分配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事实上,收入越高,分配的钱就越多。例如,在深圳,45岁以上的员工比例为5.6%。如果员工按2万元基数缴费,每月进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将高达1120元。但门诊互助机制实施后,只纳入2%的个人缴费。每个人的门诊报销比例都是一样的,这真的更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建立,也凸显了职工医保的优势,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参加职工医保。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不断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报销与职工医保差别不大,一般只有20%到30%。实际上,如果算上门诊免赔额等限定条件,两种医疗保险的福利差别并不大。然而,两种医疗保险的支付差异接近10倍。职工医疗保险虽然有退休待遇和医保个人账户待遇,但有些人面对高额缴费却望而却步。
有了门诊互助保障机制,将是职工医保的又一大优势,尤其是退休后的相关保障。
因此,建立我国门诊互助保障机制是完善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又一新举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影响不大,但是会大大提升我们的医疗保险待遇,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