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医疗法规的示范意义在于法治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和复制病历。昨天,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其中对医患关系的处理有很多规定,明确了医患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南方都市报,2015年2月28日)

深圳一直是敢做世界第一的先锋阵地。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和前沿,引领着改革、发展和风气。所以深圳的示范意义更多的是标杆。此时,深圳计划出台全国首个更具示范性、引领性、法律性的地方性医疗法规。以规范医疗发展、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为驱动,更有意义。

【/h/】众所周知,医疗改革饱受民众诟病,医患矛盾纠纷发生更加频繁,医疗资源共享受到限制,医疗监管和违法责任不具有强制性。在一定意义上,使医改在民众无序或不满的轨道上前行,法治变得苍白无力空一片白茫茫。

一方面是体制机制问题,不顺畅,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享受不平等待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性不强,法治没有更好地被占领,使得医疗机构不可能被无序占领。医院不怕治疗疾病和事故。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仅危及患者的利益,还会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

事实上,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秩序,还取决于法律制度,更取决于思维。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当前,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已经成为一种较好的实践,成为规范社会发展和社会各方的有效工具。所以,通过医疗法规解决医疗问题才是王道,是临时措施。

【/h/】深圳的第一部医疗法规不可能相当完善和规范,但只是针对医疗服务中急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进行立法的示范,也是用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法治方法解决医疗问题的突破口。还主要涉及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社会资本办医、规范医疗服务、医疗责任保险、处理医患纠纷、医疗监管和完善违法责任等。规范和发展好它们,就是要使医疗法律法规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医疗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h/】深圳首部医疗法规的示范意义在于法治,即以法治的思维方式解决医疗问题,这既是王道,也是权宜之计,既有引领氛围的引领作用,又有引领法治的引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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