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缴费政策。

“单基”是一种“年度限额”的缴费方式,即退休人员如果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将不再缴费,退休人员将照常享受医保待遇。相对而言,此前实行的“双基数”是一种“终身”缴费方式,要求被保险人终身缴费。根据我市即将实施的“单基”缴费政策,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性达到30年,女性达到25年,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因此参保单位和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必须由所在单位按最低缴费年限发放,可一次性发放,也可继续按期发放。其中,2015年1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7%(2015年为6.5%)。2015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按工龄时的缴费基数缴费(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比例为7%(2015年为6.5%)。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为职工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支付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国有和集体单位可以根据资产变现进度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对于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如果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必须缴费到最低缴费年限。其中,2015年1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A级参保人员缴费7%(2015年6.5%),B级参保人员缴费5%(2015年4.5%)。2015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中A类参保人员比例为7%(2015年为6.5%),B类参保人员比例为5%(2015年为4.5%)。

从外省市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其原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视同按照我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此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应达到我市规定的年限,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不得再缴费。

参保人员住院享受88%报销率。具有本单位参保职工和A档参保人员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以本人上一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的比例分配个人账户;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在本人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按4%的比例分配;个人账户基数无法确定的,以唐山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分配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B参保人员不分配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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