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关于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h/】我公司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按工资总额的5%计提,按一定比例报销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想问:1。我公司通过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行?2.保险公司以保险理赔的形式为我们的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回复:财税[200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企业就业或受雇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以内。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财税〔2015〕56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允许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0。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组织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费用,单独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扣除。2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是超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扣除。2.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人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个人。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开发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行的综合健康保险产品。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执行。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顺利实施,拟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为全市试点城市,各省、自治区选择一个人口多、综合治理能力高的试点城市。省级财政、税务、保险监管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审查备案。专家分析:1。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至于是否可行,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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