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机构审批时限缩短为10天

【/h/】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修订了2010年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和下放,将医疗机构审批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以内。据了解,新措施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负责办理医疗机构设立、执业登记、变更、验证、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本次制定的《办法》对医疗机构审批材料报送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有详细规定。

《办法》进一步调整和下放了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专科医院的审批权限和医疗检验机构、中外合资、合作、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门诊部、诊所的登记权限下放给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此外,《办法》进一步缩短了医疗机构审批时限,规定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执业登记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同时,《办法》明确,北京市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立。鼓励社会资本组织中医医院、康复医院、养老院和专科医院,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设立个体诊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登记、变更、核验、注销登记手续的申报材料、程序和报送方式已整合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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