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的制售假药行为逐渐向互联网转移,开始了线下和线下同时制售假药的“生意”。查看已查处的网上销售假药案件,笔者发现有这样一个过程:生产(非法购买)假药——在媒体上做广告(虚假)——从患者(顾客)处获取订单——通过快递寄送假药——收回货款牟利。在销售假货的过程中,媒体广告是违法活动成功的关键环节。因此,监管部门在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对虚假药品广告的规范治理。
从广告的性质来看,虚假药品广告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购药选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可能延误患者病情,危害患者健康。以上案例就是典型的例子。在销售假药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大多借用一些科研机构的名称和专家姓名,夸大假药的疗效,以绝对有效、无效退款等“保证”诱骗消费者“上钩”。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或者功效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不使用医学研究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和患者的名义作出推荐和证明。违反本条例,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至5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此次修法弥补了长期以来被大众诟病的“对违法广告处罚轻、威慑力不够”的缺陷。但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个判罚是否走样?能否杜绝日益猖獗的非法药品广告,还有待实践检验。我认为,要根除非法药品广告,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在药品广告的监管机制上“开刀”。
根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目前我国药品广告实行审批、监管、处罚分离,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基层药品监管部门逐级举报违法药品广告,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销售违法药品。当事人受到处罚的,必须移送工商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的联系,证据容易丢失,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如果这三项权力能够集中在一个部门或者药品监管部门被赋予一定的广告处罚权,药品广告监管的效率将会大大提高。遗憾的是,这一点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没有涉及,希望在《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中有所体现。
此外,随着广告载体的多元化(从过去的电视、报纸到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现有的药品广告监管模式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各地监管部门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来看,监测的重点几乎都是在电视、报纸上发布的药品广告,很少有网站等新媒体介入。对于电视和报纸,监管部门有成熟的监控系统,很容易发现非法药品广告。对于网站这样的新媒体,一是技术性强,数量多,人员有限,很难全面监控。二是网站等新媒体的开、关具有高度随意性,服务器地址不固定,即使检测到违法药品广告也难以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广告监管不再只是工商部门的事情。工商、广电、工业信用、药品监管、网络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部门协作,形成药品广告监管合力,应对广告载体千变万化带来的广告监管新问题。文本/簧片
[负责编辑: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