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仅要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还要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叶志文

南方日报

(记者/黄)1月14日,东莞市政府网站正式发布《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根据管理规定,从2015年起,东莞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或者买卖医疗废物。

处置单位应配备在线监测装置。

根据管理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东莞正式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效期5年。从今年起,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环保、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具体操作方面,管理规定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确保监测装置正常运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计量室,并在处置医疗废物前对每辆车进行称重登记,每月进行汇总。计量室设置在线监测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中控系统连接,对计量过程进行监控。监测数据应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在此基础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账,每年3月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年度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报告。

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报告应当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每年1月和7月将上半年的检测和评价结果向市环保、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式、最终目的地、发送方和接收方的签名等。数据应保存3年。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其中直接接触医疗废物的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为相关人员接种疫苗,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在医疗废物收集方面,管理规定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产生医疗废物的场所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本单位设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的采集频率不得少于每天一次;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含学校、企事业单位)、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当日医疗活动结束前收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其中,设有病床的医疗机构设置的临时存放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每天至少收运一次(含法定节假日);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存放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至少每两天收运一次。医疗废物运输时间应避开高峰时段,运输路线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域。

特殊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行程,确保医疗废物及时收运。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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