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价格监管局、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通知称,从今年6月1日起,取消各级医疗机构所有省管药品和制剂的政府定价,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要求:一是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上涨率政策。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行药品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销售价格仍按差价率管理,加价率不得超过25%。其他经营单位自主确定中药饮片零售价格。医疗机构药品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参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制剂管理办法》自主制定。二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向,实行分类采购,合理确定药品招标采购价格。低价药品仍按现行日均成本标准执行(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条件制定具体购销价格。三是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政策和招标采购的协调工作。在医保药品新支付标准制定颁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推进医保同步支付模式改革。探索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和诊疗的内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成本负担。通知强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药品安全。
省价格监管局还公布了《黑龙江省公布和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今年6月1日起,59个列入目录的药品价格文件将被废止。
同时,省价格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在全省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201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省价格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查处10起借药品价格改革契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虚构原价、虚假价格、先提价后打折、误导性价格标识、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下到第二版)
(续第一版)集中采购短名单药品擅自或变相涨价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未按规定执行药品零费率政策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规定执行药品价格上涨幅度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品日均成本标准的;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并欢迎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和参与监督。举报电话:12358,0451-82612358。(张记者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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