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明年起施行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统一定为25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6%,个人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支付。

《条例》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等。,由政府予以补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逾期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部门处欠缴金额三倍以上的罚款。(王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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