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13次产检没查出毛病 生下的娃却有心脏病

【/h/】7月10日半岛都市报讯(记者李宝光)吉女士怀孕后,遵医嘱到城阳区人民医院体检13次,每次都被告知胎儿正常。孩子出生后的第二天,就发现了很多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日前,两级法院认为该院医疗活动存在过失,该行为与一名先天性心脏病婴儿的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该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6万元。

2010年9月25日,纪女士怀孕后,在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行了孕期检查,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之后定期去医院做孕检,期间还进行了孕前医学检查、全身检查、产科检查、辅助检查等。根据检查记录,没有发现胎儿异常。2011年3月24日,季女士在城阳区人民医院住院。她被诊断为正常分娩和胎膜早破,第二天生了一个孩子。

然而,在儿子出生后的第二天,城阳区人民医院就确诊了先天性心脏病和新生儿肺炎。转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时,医生诊断新生儿有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闭锁、室间隔缺损、主动脉骑跨、动脉导管未闭、卵圆孔未闭。

2011年5月5日,青岛市医学会对此医疗事故纠纷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本案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方负次要责任”。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医学会认定此案并非医疗事故,但医方应承担一定责任。经青岛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院在为纪女士孕期医疗活动中存在错误,与先天性心脏病婴儿的出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错误参与程度预计为16%至20%。

去年12月12日,经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纪女士儿子的心功能为二级,评定为四级残疾,属于护理依赖的一部分。根据城阳法院一审判决,城阳区人民医院过失参与比例为20%,纪女士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83万余元,她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法院判决城阳区人民医院赔偿22.6万元,医院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自怀孕第13周起,季女士在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行了定期检查,前后共检查13次,并按照医嘱进行了四维彩超、血检、心电图等检查,但未发现胎儿异常。因此,吉女士在该院孕期的医疗活动存在疏忽,与一名先天性心脏病婴儿的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今年7月2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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