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和复制病历。昨天,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其中对医患关系的处理有很多规定,明确了医患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相关部门不遗余力地改善医患关系,或聘请警察打击“医闹”;或者建议像火车站和机场一样,将医院纳入公共安全管理...事实有目共睹。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退出行政调解职能,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和赔付过程。有了这样的“隔离层”,保险公司的中立似乎解决了公正性问题,理论上也确实减少了医患之间的正面冲突。那么,这是否改善了医患关系呢?笔者的观点是:不一定!
“闹一闹就好”,实践证明。我们之所以要“闹事”,是因为医患关系的力量不对等,患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除了一些不讲道理的人);第二,医疗过程不透明,患者很难维权。
先不说医疗责任保险会不会把“责任保险”转嫁给患者,会不会增加患者的负担。行政部门退出行政调解职能时,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和赔付。首先,其专业性受到质疑。其次,保险公司既是赔偿方,也是调解方。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嫌疑,其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第三,没有了“医闹”的担忧,患者的权益保护是否会变成“马拉松”,他是否会打赢官司而赔钱,也在考虑之中;第四,当病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时,会不会再次求助医院?这一切都很难掌握。
我认为改善医患关系不应该对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抱太大希望。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如果医院不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加强与患者的情感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实行价格透明,根据病情开药,减少不必要的诊疗程序,从而消除医患之间的隔阂,期望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可能会给人一种不痛不痒的感觉。(长江网韩)
编辑:肖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