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措施基于& ldquo确保需求,方便医疗,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原则,结合我区发展实际,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和企业负责关、停、断医疗费用全额由财政支付的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同级离休干部)。
《办法》要求,同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方式管理。自治区医保局提供本级离休干部名单。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及时拨付给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年资金额为:80岁以上。文化大革命&现状;副省级以上所有伤残、离休干部全年8000元;80岁以下& ldquo文化大革命&现状;本级伤残退休干部全年7000元;其他本级退休干部每年6000元。此外,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由同级离退休干部自主支配,用于本办法允许范围内的医疗。
此外,需要住院的同级离休干部可选择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3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内蒙古总队医院中的一家住院。入院后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并提供住院通知书复印件。危重患者需在其他地方住院检查治疗的,需经自治区医保局同意。(记者吴伯超、记者张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