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相关规定,Xi市制定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网上诊疗活动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不得面向个人,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网上诊疗活动。

在线医疗服务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上设置预防保健渠道,发布医疗卫生信息,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其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申请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承办单位是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具有与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和相关系统;或网站具有不少于1名法律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和不少于1名医疗卫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提供性知识宣传,应当有一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不得冠名“中国”、“中国”等。

《办法》要求,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外,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全省”等名称,其他网站名称不得假冒。互联网上医疗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疗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主办机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咨询专家的相关资格材料,并对所发布的包括链接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和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疗活动。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存储和处理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等与个人数据相关的信息。线上诊疗活动必须遵守原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不得面向个人,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线上诊疗活动。如不通过,将通知通信部门处理。医疗广告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发布,并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号,按照批准的成品广告样本内容进行发布。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必须符合审批范围和时限,不得夸大宣传。限期后必须删除,严禁违法广告。请勿转载或摘录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知识的名义渲染性心理学、性伦理学、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预防保健综合网站的频道和栏目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未经Xi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Xi市卫生行政部门通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主办单位如以提交虚假信息等欺诈手段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批准书》,将立即予以撤销,并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据悉,《办法》将于201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文中所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确认,本网站不对本文及其全部或部分内容和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参考仅供参考,相关内容请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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