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解读

东南网2月10日讯(本网站记者陈楠)昨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牵头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快推进我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问: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整合具体是什么意思?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是指在政策层面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医改办)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保障水平、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等政策。统筹地区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具体政策继续由现有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当然,我们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经办机构。

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答:文件提出,要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整体水平。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然而,分别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仍然无法实现设区市的统一管理。各区市要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各统筹区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招生登记、统一支付标准、统一药品目录、统一医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方式。

问:城乡居民覆盖面发生了哪些变化?如何报名?

答: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由当地管理,参保登记由个人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7〕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号),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非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当地高校在校生。对已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设区市,将保持登记参保(一体化)政策不变,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确保各项保险应保尽保;对尚未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渠道登记参保。各机构之间应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比较。

问:与以往相比,融资方式和支付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文件要求,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城乡居民在缴纳下一年度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实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各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其中,财政补贴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总体规划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同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长效增长机制,其中个人缴费原则上不低于筹资总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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