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7月9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本月起,太原市调整了2014年度(即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存款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不低于10%,个人不低于6%,单位不高于12%,个人不高于12%。
本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月平均工资。存款基数确定后,在本存款年度内,即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不得变更。2014年1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以员工入职第二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4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员工,以调入后支付的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以上两种情况,今年存款基数不做调整。
今年存款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金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450元;青县1350元;阳曲县1250元;娄烦县115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基数上限同时执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3元,三倍工资为12759元。
存款基数超过12759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纳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薪总额&除;实际支付工资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计算,具体由以下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10%和个人的6%,不得高于单位的12%和个人的12%。在上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比例分别按偶数确定。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的比例提高到12%。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存款比例,存款比例应为整数;存款比例确定后,本年度不得变更。
调整并实施& ldquo低膨胀、中极限和高极限;原则,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各单位于2014年6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后,于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31日调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逾期不调整的,应从7月份开始支付。由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项经理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表& rdquo和& other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表& rdquo,并使& ldquo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表& rdquo电子版,可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支机构前台柜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