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武宁:医疗法规将是重建医患信任的良药发布于2015年3月3日10:10:33& # 160; | 来源:CTV& # 160; | 编辑:徐情情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和复制病历。昨天,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其中对医患关系的处理有很多规定,明确了医患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一个社会可能会失去一切,但不能失去信任医生的能力”。曾几何时,医疗纠纷和医疗伤害频繁发生,2012年达到1865起,2013年1-8月全国医疗伤害2240起。当医生和护士在社会上变得软弱时,医疗纠纷和伤害无疑已经成为社会疾病,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
事实上,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以及社会职能部门为保障医疗机构秩序和医务人员安全所采取的措施,从未停止过。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院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医疗机构人员防护建设。虽然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患者对医生缺乏信任,导致医患矛盾。比如近日,河南省睢县中医院急诊科一名黄姓医生被打,死者家属扬言要让医生喝尿,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因此,医疗法规的制定更符合社会条件和民意。
可以说,深圳计划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就是针对医疗行业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进行立法,其中,针对紧张的医患关系做出了详细且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有患者权利确认,患者可以查阅、复印、复制病历;病历和检测样本可以密封。它还阐明了应该承担的义务。患者近亲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转移死亡患者尸体。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或死因不明的,医患纠纷应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然而,限制每天的门诊人数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医生的休息权。
可见,这一医疗规制是根据社会生活积累的普遍性而固定的社会规范,通过调整人们对医生的信任来作用于人的行为,既将医患双方的权益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又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提高了医生的职业保障,体现了法律追求“良性循环”的目标。
坦白说,保护良好的医疗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共识。然而,医疗资源的短缺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是医患矛盾的诱因。对此,《条例》不仅规定了财政投入、医疗用地等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保障,还允许执业医师多执业,个人可以在深圳投资设立医疗机构。缓解看病难是一种适用的法律形式,对缓解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医院违反法律法规最高可被罚款30万元。这不仅通过法律加强了医疗行业的自律,也依赖于具体的机制和法律来规范医疗行业。《条例》作为调整社会秩序、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机制,通过规定就医时哪些受保护、哪些受限制、哪些受禁止,让患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就医、行医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是重塑医患信任关系的良药,也是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