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责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焦陈明华石坚

日前,笔者从东海县卫生局农业卫生处了解到,前不久,该县石湖乡石湖村的诊所因为该村村民李的孩子4天前刚出生做脐带消炎医疗而发生纠纷。经过卫生主管部门的协调,李女士如愿得到了5000元的赔偿。她高兴地说:“我孩子的脐带炎症不算太大。没想到给了家人这么多补偿,多亏了卫生部门。”

说到感恩,还应该说说多年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早在10年前,该县就开始与保险机构探索医疗责任保险问题。但由于各医疗机构的经济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保险费用与享受的赔偿标准不太一致,导致实际赔偿差异较大。为此,县卫生主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风险评估,并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海分公司反复讨论,于2006年在全国医疗卫生行业首次推出“医疗责任保险”,并实现了统一的参保对象、保险条款、保险费用和补偿标准,建立了统一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将其纳入卫生行业综合目标考核。未来几年,全县三级医疗机构形成了“医疗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保,分散医疗风险,分担经济损失,共同提高医疗风险承受能力”的新机制。未来几年,该县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始终保持在100%。

该县通过全行业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大大减少了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成为“专科天天做,创新技术天天有”的新格局。温泉健康中心设立了唇裂修复、针灸按摩等专门科室,距离县城最远的陈楠健康中心新设立了疼痛门诊,前来就诊的患者络绎不绝。一位农民小姑自我介绍说:“我有颈椎病,平时疼痛难忍。去县城看病不容易。现在可以在家门口看病了,很方便。”

2014年,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取决于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水平。县乡医疗机构按每名卫生技术人员年费用参保,1000元和村卫生室按每名执业医师年标准547元参保。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和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医疗纠纷协调机构与患者协商解决的,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将承担医疗机构补偿给患者的80%的费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通过司法程序支付的费用,90%由保险公司负责。

据悉,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保险公司共承保医疗纠纷或事故152起,累计金额超过600万元,其中村卫生室27家,赔偿金额76.3万元;乡镇卫生院支付39例,金额174万元。从而大大减少医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原标题【“医疗责任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以上内容来自:苍梧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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