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减少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应该是第一要务。
□我们的记者赵丽
□本报实习生王坤。
11月以来,宁夏、内蒙古、江西九江、河南长葛相继发生医疗伤害事件。暴力医疗伤害事件频发,将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再次推到风口浪尖。11月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此前,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实施了13年。在过去的13年里,针对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被修复了几次,已经不堪重负。
作为业内学者,北京大学卫生法系主任王跃在认真研究《送审稿》后,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正是因为医疗伤害事件频发,目前医患关系僵持,国务院才起草了《送审稿》。
据王悦介绍,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仍有背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条例中的许多内容与《侵权责任法》的民事赔偿规定相冲突,因此国务院启动了医疗事故条例的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更名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因为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并不是这段时间唯一的现象,医患关系在最近10年左右一直处于非常不理想的状态。从《征求意见稿》的标题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央希望把重点放在预防上,而不是治疗上。我常说治病固然重要,但最好少生病,所以预防为主。”王跃解释道。
“我个人认为,修订后的条例已经恢复了应有的功能。在过去,我们没有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民事立法。《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为有了来自民法层面的依据,国务院原有的行政法规才能回归到应有的位置,即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行政处理。这个规定是引进来的。”王跃说。
据王跃介绍,浙江、天津、上海等地在尝试通过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因此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基础上修订的草案具有现实意义。《送审稿》将各地保险公司经营主导的调解模式,转变为调解法规范的人民调解,这是最大的亮点。
此外,王悦注意到《审查意见稿》继续保留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据了解,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院不再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而是开始使用医疗损害赔偿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
“但医疗事故的概念应该继续存在并恢复其原有功能。实际上,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在全国人大没有对医疗纠纷民事赔偿进行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其原本的功能应当是立法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却被赋予了调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功能。作为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必须继续存在,因为仅仅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并不能完全涵盖各类医务人员在医疗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王悦告诉记者,近年来,行政问责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被弱化、边缘化,亟待纠正。认为随着医院管办分离改革的到位,行政机关在纠正医疗违法行为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只有保留医疗事故的概念,才能与《刑法》第335条中的医疗事故罪相衔接。否则会导致严重的医疗伤害,对患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落差空。
同时,王跃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坚持医疗风险社会共担原则,试图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基层医疗机构不会受到巨额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医疗意外保险,进行了高危手术和检查的患者,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可以获得满意的经济补偿。
“但是,既然医疗事故保险不应该全面铺开,就应该从高风险的医疗服务项目中进行。”王跃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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