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教材《人民申诉:不支付受案费用的案件及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法制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民事诉讼教科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考生复习,祝愿各位考生在2014年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一般情况下,诉讼当事人需要支付诉讼费用,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案件性质或诉讼当事人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支付诉讼费。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指应当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或者负担不起诉讼费用,经申请人民法院核准,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所谓延期支付,是指当暂时难以支付时,支付日期将被推迟;所谓减收,是指只支付应付费用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所谓免除,是指免除所有应付费用。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的人能够参加诉讼,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是否应当先行支付诉讼费用或者在诉讼终结时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如有实际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允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根据支付方式,诉讼费用的免除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是不支付诉讼费用和免除诉讼费用的案件。
(一)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1 .根据《缴费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反对管辖的上诉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支付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的免除。
根据《支付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除诉讼费用:
1 .残疾人无固定收入来源;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抚恤金;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且无其他收入;
4.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公共利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
5.其他确实需要豁免的情形。
二是降低诉讼成本。
根据《支付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少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助,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不可持续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照顾和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其他确实需要减少的情形。
人民法院核准减少诉讼费用的,减少比例不得低于30%。
三.诉讼费用的延期支付。
根据《支付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延期支付诉讼费用:
1 .追索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
2.海事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其他确实需要延期的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免除、减少、缓交的诉讼费用及法院的有关判决。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足以证明其有经济困难的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缴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支付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前作出准予缓缴的决定。
人民法院向一方提供司法协助,另一方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另一方承担;另一方胜诉的,可以根据申请司法救助一方的经济状况,决定减免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