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治疗后患者死亡非“医疗事故”

近日,“北京首例医生被指医疗事故”的消息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引发医生热议。收集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以飨网友。

案例简介

2010年8月23日,患者丁XX,男,57岁,因“左腰腹持续性绞痛”在辽宁省北票市中心医院确诊为“左肾积液、左输尿管结石”。孙敏医生(具有合法医疗资质)说明了病情和治疗措施,患者家属同意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后患者主诉疼痛缓解,无头晕、心悸,走出门诊回家。

2010年8月26日2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腹痛,精神不佳,血压100/60mmhg。诊断为左侧腹膜后血肿、双肾结石、左侧肾积水和腹水。他被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转诊到上级医院。2010年8月29日,患者因治疗抢救无效在朝阳中心医院死亡。

2010年11月10日朝阳燕南法医尸检报告显示,患者患有动脉粥样硬化,左侧髂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导致肺、心、脑、肾等多器官衰竭。2012年4月11日,沈阳医学院法医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院内左三窄结石诊断依据不足。医疗行为与丁福海未按医疗常规做好体外冲击波碎石准备的医疗过错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之后,一家人在医院闹了十多次,然后上诉到北票市法院,要求获得24万的经济赔偿。

2012年9月3日,患者家属报案,对孙敏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经北票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25日调查,该案以“无犯罪事实”驳回起诉。后来由于家人吵闹探视,再次被立案。2013年6月20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18日被提起公诉,2013年11月20日被法院取保候审。庭审于2014年4月16日进行,2014年7月12日宣判无罪。之后,北票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朝阳中院于2014年11月26日二审开庭。

受孙敏委托,北京市迪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王和平为孙敏的辩护人。以下是无罪辩护的意见。

首先,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孙敏无罪,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公正判决。

一审法院在一定的社会压力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孙敏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的事实作出无罪判决,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思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具体实践。他体现了“决不有犯罪嫌疑”的司法公正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对公民的保护,体现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即使死亡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事实。

二、再次重申本案不是医疗事故,在孙敏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

1.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截至目前,公诉人对我委托人的指控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没有八种。

2.本案发生后,医生多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患者始终不同意,失去了对此案作出定性鉴定的机会。

3.2013年3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龚蓓撤诉案”(2013年第5号)认定孙敏“无犯罪事实决定撤诉”。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应当立案追诉。孙敏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行为。

三、公诉人引用的证据是存在严重瑕疵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基于缺乏重要的鉴定材料。

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李欣欣无法证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故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丁福海案的鉴定意见错误、不科学。朝阳燕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更搞笑。丁福海死亡的医院没有病历,病人也没有病历。我们如何确定死亡的情况和原因?

四、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性质不同,公诉人已经将民事案件的判决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这是牵强附会和不负责任的。

公诉人在北票市公安局作出没有犯罪事实的决定后,没有直接取得任何证据证明孙敏有犯罪事实,而是间接将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牵强附会,不负责任。

5.孙敏按照医疗标准进行诊疗,在术前、术中、术后都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不负责任的事实。

从病历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孙敏的手术是按照医疗标准进行的,相关的准备、检查和治疗都是按照碎石的要求进行的。事实证明,孙敏对治疗病人负有责任,不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还要履行自己的高度注意义务。

6.丁福海的死亡是由腹主动脉瘤破裂和严重肺部疾病直接导致的。

尸检报告结果:患者的腹主动脉瘤是一个直径1.9cm×1.0cm的裂隙,这么大的压力下血液短时间就能喷出来,很快就会休克致死。但丁福海在碎石后50小时才出现症状,死亡时间为碎石后5天,这本身就排除了是碎石引起的。此外,丁福海双胸腔均有暗红色血性积液,左侧700 ml,右侧420 ml,各冠状动脉腔狭窄小于50%。双侧肺水肿,这样严重的心、肺、胸疾病,也会导致患者死亡,所以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的原因。

七、孙敏公诉人没有犯罪事实,起诉、抗诉不符合法律要求。

2013年3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撤销该案,称“无犯罪事实,决定撤销该案”。既然公安机关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是谁责令北票市公安局重新立案侦查的?我们在所有的档案中都没有看到上级司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强制文件,所以这个压力来自司法系统之外。

综上所述,孙敏是基层医务人员,对丁福海的碎石治疗是按照医疗标准进行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原标题:孙敏“医疗事故罪一审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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