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新规送审 鉴定二元化难题犹存

[财新。com】(实习记者杨三喜)近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但有专家对其评价仍有保留,认为新版《条例》仍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核心症结。

《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根据起草说明,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制度、建立医疗事故专业技术鉴定制度、确定医疗事故赔偿原则和标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等方面取得了成效。

但国家卫计委也承认,原条例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不再适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不畅;容易造成“大麻烦大损失,小麻烦小损失,不麻烦不损失”这样的矛盾。因此,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以适应医疗环境的变化。

据了解,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新增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拓宽了医疗纠纷处理和人民调解的渠道。新版《条例》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等。

新版《条例》还删除了“医疗事故赔偿”一章,解决了原《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方面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提出了医疗损害认定的原则性方案。

此外,新版《条例》还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办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同时补充说明,对于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现场指导和协调,指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但部分医学专家对新版《条例》的评价仍有保留。

在清华大学附属北京长庚医院医患办公室工作的戎梵认为,与2002年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取得了一些进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的东西,只处理医疗事故。新规提到了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保监会、财政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很难说能达到什么效果,但至少是谈过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政法大学学者认为,强化医疗机构的预防功能,强调医疗纠纷应由人民调解,与医保责任捆绑,是新规的亮点。不过,对于这些措施能否真正解决现实中的医疗问题,他还是有所保留。这位学者认为,虽然新《条例》非常重视人民调解,“可向地方推荐的制度化模式并不明确,条例中对人民调解的规定很多。但是做什么,很多核心的东西都没有涉及。”。

事故二元化问题仍未解决。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二元化是医疗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双轨制的存在,使得鉴定标准不一致、鉴定人不一致,进而往往导致鉴定意见不一致,容易引发纠纷。

戎梵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做出的。医学会的专家虽然在医疗方面很专业,但他们不知道法律。而且在同一个城市内部,专家之间相互熟悉,往往会出现“今天你判断我有没有问题,明天我判断你有没有问题”的情况,使得鉴定结果存疑。而且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不需要实名制登记,鉴定人也不需要出庭接受质询,使得其公信力存在隐患。

然而,司法鉴定也存在许多问题。戎梵解释说:“司法鉴定是法医做的,但法医不懂临床。临床是非由法医鉴定,他的鉴定结果在医学界不被认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以课代判”的局面,鉴定结果往往成为医疗纠纷诉讼成败的关键。

戎梵建议将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合二为一,“通过鉴定的统一来统一这个问题。”然而,新条例没有采纳戎梵和其他人的建议。戎梵说:“我们已经多次提出这些意见。”“我们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没有被收养。小问题不解决我们就忍,核心问题不解决我们就失望。”

前述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很难结合。他建议,在目前没有立竿见影的统一的情况下,应该有几个明确的规则:比如鉴定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必须有相应的临床经验;无论是专家还是顾问,都应该采用实名制注册。鉴定费要严格限制,不能以协议收费方式办理。“这样,以后不管谁来做,都要按规矩来,就不会乱了。”

戎梵认为,当许多核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时,新的监管将适得其反。他很担心,“因为你出来一个制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废除它,但它必须长期存在。我们想通过一个系统解决一些问题。反而会让这些问题存在的时间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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