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过去发生医疗纠纷时,有些卫生部门要参与调解,给患者的印象是想帮医院说话,但现在《深圳条例》规定卫生部门要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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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时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和复制病历。昨天,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其中对医患关系的处理有很多规定,明确了医患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深圳条例》涉及的诸多内容中,& ldquo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一个特别有趣。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医疗事故往往涉及相对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在过去的医患纠纷调解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 ldquo警惕错误。& ldquo压迫& rdquo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是否公正执法始终是一个问题。结& rdquo各种各样的猜测甚至谣言一直都有。而这次& ldquo禁止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医患纠纷调解。通过四种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无疑更科学有效,也更能让人信服。因为这样避免了瓜田李霞的嫌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矛盾,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 ldquo同等实力& rdquo进行磋商。
目前各地频频发生医疗纠纷、暴力伤害等极端事件,地方行政部门已想尽办法处理,如向医疗机构增派警力、医生练武等,但大多是& ldquo头痛。应急对策,治标不治本。而深圳则提出通过立法手段禁止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医患纠纷调解,这是敲打七寸的关键点,可以有效打消公众疑虑,为医疗纠纷的合理及时解决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