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出生仅存活一个 胎死宫内亦或医疗事故

杜南新闻记者王女士来自陈愉顺德大良,通过体外受精“创造”了一对双胞胎,但其中只有一人在剖宫产后存活。至于死婴,医院认为已经死亡,而王女士认为是医院的责任。诉讼中,虽然顺德区医学会认定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因未做好身体保管,未能再次进行鉴定,一审判赔61万。医院拒绝接受上诉。在最近的判决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院的上诉。

剖宫产后只有一对双胞胎存活。

2010年8月5日,32岁的王女士到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要求剖宫产。入院时的诊断显示:经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后,双胞胎未临产。

第二天,医院给王女士做了剖宫产手术,医生的记录显示,她生了一个足月的活男婴(双胞胎都大了,男婴A);;但双胞胎小的时候(男婴B),在子宫内死亡,胎儿畸形,头部畸形,脐膨出。

花了很多钱“造”双胞胎,却死了一个。王女士和妻子认为这是一起医院医疗事故。然而,医院认为这对小双胞胎是先天性畸形,应该是在子宫内死亡。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胎儿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但王女士从入院之初就拿出一整套案件材料作为证据,称医院保管的住院病例存在矛盾,显然是医院篡改伪造的结果。“之前我签字的部位都显示是两个活胎,但2010年8月5日的超声诊断报告显示,胎儿B没有胎心。”比如王女士说。

因此,王女士认为医院应对男婴B出生后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因男婴B死亡给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8万余元。顺德法院于2011年9月7日、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鉴定法院表示,医院未能提供死婴标本。

2011年1月,受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托,顺德区医学会对该医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生无违法违规行为,但诊疗过程中告知不充分(手术医生术前谈话时未告知患者家属胎儿已死亡),病历、医疗文书书写不充分。同时根据鉴定,死胎有先天性畸形(脐膨出)和生长受限(体重:1200g),与手术无关。鉴定结论为确认孕妇双胞胎之一在入院时死亡,医生的医疗行为与胎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对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男婴死亡与医院相关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分析,本案中,王女士申请了医疗过错认定和亲子鉴定,但医院无法提供男婴尸体标本,导致上述两项检验无法继续进行。医院的行为是隐瞒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因此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在去年年中的一审判决中,顺德法院判令医院赔偿王女士共计损失6.1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二审驳回了医院的上诉。

医院对此不满,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医院不应对未能提供尸体标本承担全部责任。原因是王女士在纠纷发生近三年后才提出异议,医院没有承担保管尸体的责任。而且王女士在2013年5月才提出亲子鉴定。

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析,虽然王女士一开始没有提出亲子鉴定,但两次鉴定无法继续的根本原因是医院无法提供尸体标本。根据医院的说法,只是在王女士申请鉴定,顺德法院同意并告知医院将尸体标本提交鉴定机构后,尸体标本才因医院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意外丢失。可见,医院明知与王女士的赔偿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而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结论,因此未能妥善保管尸体标本,最终导致无法继续鉴定。

该院还表示,顺德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说明问题,但法院认为该鉴定未经过尸检,其认定的事实是本案的主要争议内容,顺德法院确认其结论的表面真实性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在最近的判决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院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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