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什么羊水栓塞这么多?
“羊水栓塞”这一医学名词近日频频见诸报端:2014年7月13日,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云南分校一名教师在云南省玛利亚医院去世,经诊断为“羊水栓塞”。8月10日,湘潭市妇幼保健院一名妇女在剖宫产时死亡,也被诊断为羊水栓塞。
“回顾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医疗纠纷以及我们所代表的大量孕产妇死亡,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几乎都被医生诊断为‘羊水栓塞’。一时间,似乎让人觉得我国孕产妇羊水栓塞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得可怕。根据国内权威医学著作,产妇羊水栓塞的发生率是八万分之八千比一。”北京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付运、王雪向记者介绍了他们代理的一起辽宁产妇“羊水栓塞”医疗纠纷案件。医院表示,产妇死亡系“羊水栓塞”所致,但经司法鉴定并非如此。“现实中,‘羊水栓塞’的发生率并没有医生诊断的那么高。”
案例重播。
司法专家推翻了医院。
“羊水栓塞”死亡理论。
2012年,辽宁一孕妇足月妊娠后行剖宫产。从手术开始,医生在5分钟内完成了所有吸羊水和送胎儿的手术。术中产妇短暂性意识丧失,血压下降,经医生简单治疗后恢复正常。胎儿娩出后,病人继续出血。因出血量大,医生将患者转送医院,转出时诊断为“羊水栓塞”。
转院后,母亲住进了某大型三甲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妇产科会诊后,虽然b超显示腹腔内液体暗区持续缓慢增大,但由于阴道少量出血,会诊意见仍为保守治疗。第三天,患者家属要求外院专家会诊,会诊意见建议立即手术切除子宫。
子宫切除术中,见腹腔内出血5500 ml,患者术后死亡。医生诊断死亡为“羊水栓塞”。但胎盘、子宫病理检查未见羊水。病人没有解剖就死了。
根据司法鉴定,医生操作不当导致分娩时出现短暂的血压下降和意识障碍。同时患者还有其他产后出血的危险因素,医生未能及早识别这一出血因素,未能按照相关指南预防大出血的发生,属于过错。由于没有“羊水栓塞”的临床表现,医生没有使用药物抢救羊水栓塞,特别是在三天的抢救中,医生没有检查患者中心静脉血中是否有羊水,因此医生诊断“羊水栓塞”没有依据。
【/h/】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同承担100%赔偿责任,合计赔偿近90万元。
法律讨论。
为什么产妇死亡的原因是?
大部分诊断为羊水栓塞?
【/h/】早在13年前,医疗纠纷鉴定中是否可以成立羊水栓塞的诊断就有过很大的讨论。
【/h/】《临床误诊误治杂志》2001年第3期刊登了一起羊水栓塞纠纷案的始末,2002年2月第15卷,该案的司法鉴定显示羊水栓塞不能成立。所有的讨论都认为“羊水栓塞”的发生率在现实中极低,需要病理诊断。
羊水栓塞导致的孕产妇死亡和其他因素导致的死亡对医患双方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在大量医疗纠纷中,产妇死亡原因几乎都被医生诊断为“羊水栓塞”?
[/h/现代医学技术条件下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在“羊水栓塞”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生基本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少承担责任。
【/h/】由于妊娠分娩期间保密性高、患者医疗信息不对称、难以从患者处获取证据等诸多因素,一般情况下,医生诊断患者为羊水栓塞死亡后,患者很难推翻诊断,多数鉴定机构也很难对此类病例做出否定的诊断意见。
律师建议道。
6处理羊水栓塞诊断的科学措施。
【/h/】分娩时产妇死亡原因被医方诊断为“羊水栓塞”后,在医疗纠纷过程中一般对患方非常不利,大多难以获得赔偿。科学处理医生对羊水栓塞的诊断对患者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律师徐付运和王雪提出了六点建议:
1。如果抢救过程中已确诊为“羊水栓塞”,对于已进行中心静脉置管的患者,患者应坚持让医生通过导管取两份中心静脉血。一次是医疗方检查发现中心静脉血中有羊水物质,另一次是其他医疗机构发现的。如果患者没有中心静脉置管,至少要取外周静脉血进行羊水检查。
2。如需子宫切除,患者应在同意书上添加患者意见,要求医生对子宫病理切片进行羊水病理检查,并要求医生保留子宫大体标本一年。
3。如果患者死亡,建议患者同意尸检,并与医生和尸检机构达成书面协议,一般标本(尤其是肺标本)可保存一年,以便在尸检结果不良时复查。
4。如果患方不能接受尸检,至少应同意在患者死亡后立即穿刺心脏腔,并从心脏腔取血检查羊水,此手术应在患者死亡后立即进行。
5。病人立即封存了所有的病历。
6。及时寻求资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处理医疗纠纷的完整科学方案。
我们的记者林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