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脑瘫男婴 武警医院赔113万

于女士去武警医院生孩子。在她入院分娩5小时后,男婴被定为一级残疾。执法机关介入后,发现新生儿病历首页多处被涂改,无法识别医疗事故。故推定医院有过错,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13万余元。

男婴出生后被列为一级残疾。

2008年11月24日21时许,于女士因出生预兆前往辽宁省武警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医院),被诊断为“6胎2孕38周,出生预兆”。之后,于女士入院试生产。经过大约4个小时的试产,孩子还是没有出生。医院向余女士的丈夫出示了一份剖宫产的“手术方案”,称:“术前诊断:1。G6P2妊娠39周,2。头皮比例失调。胎头下降和停滞。”于女士的爱人在患者家属意见栏中表示同意剖宫产。

但武警医院并未对女性实施剖宫产,而是继续对女性进行阴道试产。25日2时40分,于女士正常产下一名男婴。男婴出生后被武警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于11月25日4时转至沈阳市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入院儿童诊断为:新生儿肺炎;2型呼吸衰竭;新生儿窒息(严重);肿瘤、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室管膜下出血;短暂性心肌损伤;低钠血症和低钙血症。家人从25日起带宝宝到省内外多家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2012年2月1日评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支持脑瘫康复训练费用。

于女士及其家人将武警医院告上了法庭。还为脑瘫的治疗提供康复训练的费用。详情显示,2012年初至2013年7月,他们先后在沈阳市儿童医院、佳木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10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武警医院的过错,男婴患有脑瘫,经鉴定,男婴患有脑瘫,智力极度低下,评定为一级残疾。随着年龄的增长,脑瘫对他们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负面影响会越来越明显。

婴幼儿的大脑尚未完全发育。比如脑瘫患儿在婴儿期接受系统的康复治疗,有利于缓解脑瘫带来的一系列负面症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其生活的负面影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需要所必需的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男婴是一个5岁的孩子,他在幼儿时期的一系列康复治疗是他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因此,笔者提出这一时期的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并予以支持。支持康复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辅助器具。

一家试验医院赔偿了100多万元。

根据判决,在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现武警医院(产房)提供的新生儿病历首页多处被鉴定确认存在涂改,使得本案病历资料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导致沈阳市医学会无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武警医院也因此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应依法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患者家属已签署剖宫产协议的情况下,武警医院未对患者实施剖宫产,而是在未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对产妇进行试产。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定武警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男婴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武警医院对男婴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武警医院赔偿男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复印费、包裹运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138,344.7元。

双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武警医院上诉称一审法院无视司法鉴定结论,支持原告后续医疗费,作出与(2010)豫民一子楚1369号判决相矛盾、重复的判决,请求变更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调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0)和我院(2012)沈重邵敏中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武警医院对男婴一级伤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因康复护理产生的伤残赔偿金和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故一审法院于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4日支持该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和沈阳网记者梅天琦。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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