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新闻网10月21日讯(赵秋丁年)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近日作出批示。
《办法》指出,医疗纠纷防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相关职责,共同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解决。
在防范医疗纠纷方面,《办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努力把矛盾解决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治安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安全防范制度,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新闻报道医疗纠纷客观公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导向作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及诊疗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处理医疗纠纷应遵循四个程序。一是及时沟通协调。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并将会诊意见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封存、启封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应当与受影响当事人代表共同参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与医疗纠纷、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物品和相关病历进行封存或者解封,并配合相关部门和调解组织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尸体的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在12小时内将死者遗体移至医疗机构太平间或者殡仪馆,患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尸检明确死因,并按规定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第四,启动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迹象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通知公安、维稳、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公安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教育疏导,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办法》要求医患双方按照“调解为主、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以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医患双方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应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应当自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