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血病被“误诊”哮喘 医院被判向患者补偿

原标题:白血病误诊;哮喘医院获得了对病人的赔偿。

案例

【/h/】因为疲劳、气短、咳嗽,赵女士去了沈阳的一家大型医院,被诊断为“哮喘”。她被送入呼吸科接受治疗。住院期间,赵女士出现发热症状,同时血检结果异常,变化较大。出院后,赵女士的高烧仍未消退。对于这些新症状,医院既没有解释,也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赵女士出院回家后突然发高烧。他很快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沈阳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延迟告知”的不足。赵女士将该院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院认错道歉,并赔偿医疗费350956.94元、营养费60000元、鉴定费32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赵女士入院时报告贫血。验血后,她认为是感染引起的异常,所以没有处理。根据医院的医疗能力,不可能做出明确的诊断。赵女士的原发病与她的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赵女士因病去医院治疗。根据沈阳市医学会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赵女士在医院的诊断和治疗“符合医疗常规”,“患者的后果与缺乏医疗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医疗纠纷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医院存在“拖延告知患者血液病”的不足。今年7月27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赵女士50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1250元,1000元由赵女士承担,250元由医院承担,鉴定费3200元由医院承担。

观点

对于赵女士的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故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医院在医疗活动中确实存在缺陷,应适当考虑原告的损失。

歧视

本案审判长、和平区人民法院审判长王锦丽法官认为,应当采用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赵女士因病到被告医院就诊。根据沈阳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告在为原告治疗期间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后果与缺医少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医疗纠纷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同时发生的。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对原告进行一定的赔偿是可取的。本案判决后,上述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起诉,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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