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办医函〔2014〕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2012年9月中东地区首次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以来,2014年4月,该疫情在中东地区再次流行,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今年中国赴沙特朝圣,与疫情发生地人员往来频繁,不能排除疫情输入中国的风险。
为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特点、病例诊疗、院内感染防控等国际最新研究进展,我委组织专家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等技术方案和诊断程序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2014年版技术方案和诊断程序。现在,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医疗准备,具体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继续做好可能爆发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按照我委发布的相关通知和技术方案,提高传染病诊疗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监测报告工作。医务人员应仔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发现近期到过中东等疫区的不明原因发热或肺炎患者。他们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治疗措施,并登记和报告相关信息。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设置、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技术方案,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救治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爆发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应按《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附件1)相关要求明确诊断。对于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治疗”的原则,将患者转至定点医院治疗。如病情不适宜转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指导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当场开展积极治疗。省、市诊疗专家组应支持和配合定点医院诊疗专家组,按照我委制定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见附件2)及相关临床诊疗指南进行科学规范的治疗,全力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防控。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防控技术指南(2014年版)》相关要求(见附件3),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特别是为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注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降低病毒院内传播的风险。
四、妥善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移交工作。
病例转运工作由应急中心(站)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魏健电〔2009〕125号)执行。转运相关人员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病例转运和交接记录,并及时向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确保疫情发生后能立即启动相关工作。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张树瑞、王菲。
电话:010-68791885,68791889。
川镇:010-69792963。
邮箱:bmaylzyc@163.com
附件:/ewebeditor/upload file/2014/09/20140929190837344 . doc 1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 doc
/ewebeditor/upload file/2014/09/20140929190856528 . doc2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版)。医生。
/ewebeditor/upload file/2014/09/20140929190909614 . doc3 .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防控技术指南(2014版). 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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