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通讯员谢。
中山古镇一男子因身体不适去诊所就诊。医生告诉他,他无意上班,得了性病后想自杀。发现是虚惊一场后,他起诉诊所,索赔近5000元医疗费。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称没有证据证明门诊存在违规行为,不需要赔偿。
患者:近6000元被诊所“坑”了。
法院查明,2013年8月1日,李到中山古镇海州一家由何经营的门诊部就诊。李某提供的门诊病历如下:“主诉:大腿不适,小便不适;现病史:患者半年前饮酒后有异性接触史,随后出现大腿不适,伴有排尿和分泌物不舒服。”当天,门诊部收治了李。第二天,继续使用静脉滴注和局部治疗。李向门诊部支付了共计4975元的医疗费。8月2日交手术费1000元。
根据李的叙述,他当时真的以为自己得了性病,心情非常沉重。2013年8月4日没上班,想自杀。但两天后,他去中山市古镇医院检查,发现没有性病。因此,李认为门诊部欺骗自己,与门诊部发生纠纷,以门诊部误诊他的病情,乱收费,给他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责令门诊部返还医疗费4975元及利息。
门诊部回应称,当时是根据患者的投诉进行治疗的,按照医疗用药收取正常的医疗费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标准。
法官:看病的关键是治疗方法是否正确。
法院裁定李败诉后,他再次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李某因病到门诊就诊,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现有证据很难证明门诊在治疗李某期间违反了医疗规范,目前也没有相关主管部门对此进行确认。
中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曾玲解释,本案的关键在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而言之,消费关系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一方花钱,另一方提供生产或服务,在消费中追求结果的确定性。医疗虽然也是一种服务,但医疗行为面临着极其复杂的个体生命健康,医学中未知的领域太多,这就决定了医疗只能强调方法和手段的正确性,而不能强调结果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