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省卫生计生委宣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条例》将于11月20日起施行。未来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时,邀请方和被邀请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规定,远程医疗服务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包括影像学、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等项目由省卫生计生委规定。
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接受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被邀请方应当告知邀请方并做好准备;急危重症患者应立即响应,普通、疑难患者应在24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完成。如不能按时接受或完成邀请,应及时通知邀请人并说明理由。
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邀请方和被邀请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医务人员直接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原标题:山西远程医疗纠纷将按合作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