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新农合居民医保正式并轨


今天,济南市发布《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市将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这意味着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将正式合并。据悉,新政策的待遇标准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策有什么变化?业内人士对此有过解读。

保险范围

1.在济南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2.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居民;

3.年满18周岁,在本市具有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户籍异地退休后迁入本市的除外。

支付标准

●& ldquo;子文件& rdquo80元

●& ldquo;成人1档& rdquo300元

●& ldquo;成年居民二档& rdquo100元

特别提醒:对农村残疾军人(7-10级)、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返乡军人、参加过战争的退役人员,符合本市医疗保障政策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成年居民按一级标准给予补助。

付款时间

缴费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付款方式

园区内学生、儿童由其所在学校、托儿所负责,其他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医学年

参保人员按医疗年度享受待遇。成人和儿童的医疗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的医学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费用退款

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间死亡,因参军、就业、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原因未享受下一医疗年度保险待遇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缴。

起付标准

●住院1。大学生的起付标准是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基层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200元;

2.其他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400元。

特别提醒: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免赔额标准相应降低20%,自第三次住院起不执行免赔额标准。

●& ldquo;门规& rdquo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疾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只承担一次。

支付限额

我市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疾病和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居民医保门诊明确8种疾病: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及综合征、精神病。

●大病保险覆盖范围由原NCMS规定的20种大病扩大到按医疗费用金额& ldquo所有疾病。。

特别提醒: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承担一个医疗年度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合规医疗费用的,给予50%补偿,超过10万元的给予60%补偿。2014年,原20类重病个人中,10000元(含)以上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73%,10000元以下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17%。

门诊服务的风险分担

●在支付限额内,报销比例为50%。

●起付标准大学生没有设置起付标准,但其他参保居民按日累计,每天缴费一次,就是这20元;村卫生室没有起付标准。

●一个医疗年度,当缴费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时,60%的大学生由统筹基金支付,40%由个人承担;其他居民参保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50%的比例负担。大学生最高缴费在400元,其他参保居民最高在300元。

●急诊费用此外,大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急需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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