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宿迁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将全面“升级”

原标题:市人社局召开2015年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新闻发布会。

10月10日上午,宿迁“1+X”新闻发布会召开。市人社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胡为民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保险支付方式有四种变化。自10月1日起,宿迁市于2015年开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与2013年相比,这项工作有了新的变化:一是缴费标准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由120元/人改为360元给予财政补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等人员无需缴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缴纳的以及长期在我市居住的,缴纳480元后可享受相关待遇;二是支付时间延长。缴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持续了三个月。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时间将延长至2015年2月28日,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可缴费;三是支付场所多。在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设立参保窗口,新参保居民可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续保居民可在市区12家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缴费;大学生由学校统一收费;四是宣传阵营扩大。期间,宿迁市卫健局印制城镇居民医保宣传资料10万份,详细介绍了新调整的政策及相关待遇,并将宣传资料发放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两个指定单位、公交车等人员密集场所,让普通群众充分了解2015年新调整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二)实施七大利好新政策。一是对于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门诊,取消医保门诊30元免赔额线;二是调整居民生育固定补贴(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按比例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政策范围内按70%比例报销;三是增加重大疾病保险待遇,其合规赔付比例不低于50%,赔付比例分段设置。重大疾病保险没有最高赔付限额;四是将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由原来每人每年3万元的报销限额调整为5万元,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85%。五是增加5种门诊特定慢性病待遇:高血压(3期)、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脑梗死、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并按每人每年800元享受待遇;六是增加门诊特殊疾病:重性精神疾病,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万元,个人负担30%,统筹支付70%。第七,提高年度报销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报销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提高到16万元。

(3)居住、转移手续更加规范。参保患者持社保卡或医疗保障卡到定点医院就诊,填写《宿迁市医保住院服务卡》,医生审核卡、卡、人后办理住院手续。需要住院急诊的参保居民,应在3日内办理住院手续,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院手续。在参保地住院和出院时,根据政策,个人只需自行清偿部分医疗费用,报销部分由医院和中心直接结算。异地居住、因公探亲的参保人员住院,填写《宿迁市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民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证明、诊断证明传真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出院后将病历、有效票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加盖定点医院公章)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4)申请门德更方便。申请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可持以下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从门诊慢性病到镇街社保服务)。申请时间为每年每季度前2个月,门德可以随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县区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疗数据)近两年与申报慢门、特殊门病种相关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检查报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申请材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注病案号,并加盖就诊医院的病情证明章。经专家鉴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签发宿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医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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