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h/】日前,记者从国家社会医疗保险局获悉,自8月1日起,我州调整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据了解,调整范围包括三项内容:

首先是调整医疗项目的支付方式。

宫外孕、葡萄胎、妊高征、产后出血等医疗项目的支付方式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由定额支付调整为比例支付,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提高治疗水平。

二是增加产科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治疗项目。

规定妊娠剧吐、先兆流产(早产)、胎儿生长受限、胎膜早破、羊水过少、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期贫血、产褥病率、羊水栓塞等11项产科并发症及后遗症治疗项目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方式与宫外孕医疗项目相同。

三是增加产后康复项目。

规定产后子宫复旧、产后术后尿潴留、产后乳汁淤积等三类产后康复治疗项目,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就诊医院级别按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三级医院85%,二级及以下医院90%。

此外,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相关文章
    最新资讯
    热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