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根据《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傅山〔2012〕43号)及相关规定,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治疗。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门诊死亡、门诊特定疾病、设置家庭病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享受的最高年度累计医保待遇为:一级(30元/年)16万元,二级(120元/年)18万元;缴费不足一年的,按照缴费档次和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年度最高缴费限额。
(1)住院治疗。
参保人因疾病、意外、生育或终止妊娠按照计划生育政策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共同支付。
1.起付标准:200元、400元、1000元,定点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下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30元/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非定点医疗机构40%;
二级(120元/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非定点医疗机构50%。
(二)门(急诊)死亡救治。
参保人在门(急)诊和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三)特定疾病的门诊治疗。
经鉴定备案,参保人符合《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22种疾病或治疗项目,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作为门诊特定疾病处理。
1.起付标准:1000元/年,低于起付标准的由被保险人承担。
2.报销比例:被保险人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四种疾病的,医保基金按照支付标准:一级30%、二级50%确定一年内发生的基本门诊医疗费用从起付标准至4.5万元(含4.5万元)的支付比例;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等18种疾病的,起付标准至6000元(含6000元)一年内发生的基本门诊医疗费用比例由医保基金按支付标准确定:一级30%,二级50%。
参保人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满一年的,按比例计算起付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疾病的,门诊特定疾病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按最高限额核定。
(4)家庭病床的处理。
参保人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或骨折卧床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必须设置家庭病床的,从申请备案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家庭病床待遇。
1.起付标准:400元,由被保险人承担。
2.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一年内由医疗保险(含补充保险)基金支付设立家庭病床的时间不超过60天。参保人员在设置家庭病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不论支付等级和设置家庭病床的医院等级。
(五)普通门诊治疗。
按规定每年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报销比例:一般医疗费用70%,其他门诊基本医疗费用50%。
2.报销限额:一级每人每年20元,二级每人每年80元;付款限额在当年使用,不结转。
二、二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需要由患者个人承担的,高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的保险人根据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支付。
1.起付标准:一级15000元,二级10000元,由被保险人承担。
2.补偿比:一档50%,二档60%。
3.补偿范围:大病保险对象为缴纳完整年度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当年出生并随母亲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