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开始征缴

【/h/】齐鲁网临沂12月7日讯(记者庄红谷惠媛)根据规定,临沂市从2015年开始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而根据新政,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是集中参保缴费期,也就是说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已经正式开始。现在,记者就和大家一起看看新政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发生了哪些新变化。

被保险人范围发生变化。根据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凡在我市有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参保居民),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在我市登记的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发生了变化。

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2015年城乡居民(包括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360元,即每人筹资标准为460元。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将参加保险,由当地县级政府全额缴纳个人缴费。70岁以上老人参保,个人缴费由当地县政府补贴。

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父母到户籍簿登记地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付款时间更人性化。

《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年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因特殊原因(如春节返乡农民工)未在集中缴费期限内缴费的,可在2015年2月28日前延期缴纳保险,享受2015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待遇。除新生儿落户后可随时参保外,超过2月底不再接受当年参保缴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保险比较方便。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和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

对于未被家庭参保的在校学生和在托幼机构登记的儿童,其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收集参保信息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

医保报销比例发生变化。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同时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住院最高可享受报销35万元。

县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2015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余额可结转下年与下年支付限额一起使用。

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不同的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级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8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零费率销售基本药物9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参保居民到市县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进行县级转诊备案的,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率将降低10个百分点。

慢性病门诊病种扩大到30种,原有的27种慢性病门诊病种扩大到30种。实行准入和定点配额管理制度。慢性病门诊治疗为起付标准,500元以上支付比例为60%,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9种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义为500元,支付比例为70%,合并住院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背景:

临沂市分别于2004年和2009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改革和发展,临沂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有效的医疗保障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群众医疗需求的不断扩大,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制度分割、管理分散、待遇不一、重复参保等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势在必行。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要求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沂市政府决定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办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参保范围、筹资方式、待遇标准、目录范围、信息系统、基金管理六统一。

2014年是政策过渡期,双轨运行。居民医疗保险综合政策是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升级版,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总的来说,医疗保险待遇不会降低,老百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医保系统整合不仅解决了政策多元、重复参保、重复财政补贴、重复建设信息系统等问题。,更是打破了对城乡居民户籍身份的限制,确保城乡居民享受平等、无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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