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立法重在完善纠纷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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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矛盾……如何解决各种医疗卫生问题,重建正常的医疗秩序?深圳选择从“法”开始。11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该条例强化了深圳医疗体制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同时明确了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深圳可能成为中国第一个为医患关系立法的城市。(深圳商报11月17日)

目前医患关系紧张,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暴力杀伤医生、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恶性事件。然而,无论是普通的民事医疗纠纷还是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我国并非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和行为规制法律。事后处置的固有滞后性,决定了即使医患双方的权益能够依法得到自己的一席之地,不良的感情也是生在心里,难以信任医患双方。深圳制定该条例正是为了关注事后处置的不足,因此应从预防影响医患关系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入手,通过减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统一。

患者就医的目的是为了治愈损伤,从医院康复,而不是找茬闹事。医患关系已经发展到傲慢的地步。不能排除有些患者不讲道理,有些患者情绪表达需要克制。但与此同时,医院和医生也要在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内部制度依然突出,甚至出现了给死者开药的轶事。这种做法怎么能不引起患者的不满呢?二是医疗宣传不够,医患之间的医疗信息不对称,正常的医疗活动也可能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怀疑;三是在服务质量方面,看病难,尤其是找专家看病难,部分医生医德不当,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统一。只要这些现象持续存在,医患关系就不会进入良性轨道。

事实上,预防性地改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医疗立法的重点。去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拟修订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主要内容是预防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不难发现,深圳完善了医患矛盾防范机制,从保障患者就诊时间、提高社会卫生服务医保支付比例、为新建、改建项目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多点执业医师、过度治疗医师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其立法倾向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神一致,无疑对其他城市具有较强的借鉴和示范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深圳立法机关应在充分吸收民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防范医患矛盾的机制,并根据工作实际,尽可能创新机制,为和谐医患关系寻找良方。

初审编辑:张莉【/br/】责任编辑:庄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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