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南新闻记者杨琇玮通讯员阮金平邱因病在江门一家医院去世。他的父母导致他们的亲戚大惊小怪,打伤了两名医院工作人员。他不需要赔偿,被伤者起诉要求赔偿。近日,蓬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嫌医疗纠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令家长支付赔偿金8000余元。
被告人陆、黄于2013年7月21日凌晨将子女送往医院。当日下午2时许,孩子们因抢救无效死亡。鲁和黄认为医院治疗不当。7月23日下午,他们打电话给几个亲戚,跟医院的质控部交涉。
品控人员安排家属在接待室休息。在谈判过程中,受影响一方的家属情绪激动。其中一名黑衣女子冲进品管部办公室,打伤了品管部工作人员梁,然后用鞋砸了罗的头。梁某、罗某报警求助,被送进医院。随后,梁某、罗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卢某、黄某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现场视频证据。根据视频,法院认定身份不明的黑衣女子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陆、黄当庭否认认识黑衣女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蓬江法院认为,被告人虽否认认识黑衣女子,但在未控制情绪的情况下传唤亲属到场,主观上是错误的,属于共同侵权,故被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罗5000余元,赔偿梁3000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的陈述]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具有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矛盾频发、矛盾尖锐等特点。作为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提出合理合法的申诉,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封存相关病历,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寻求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果采取医疗等过激措施,实际上无法解决问题,更容易导致相关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作为医院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及时与患者沟通协调,缓解患者家属情绪,并告知相关规定。对于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举一反三,避免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