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国十条”政府嗅到管理创新的机遇没?

东吴大学东吴商学院教授姚海明。

苏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利用国家已定位为“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的保险业,大力开展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持续助推苏州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保险业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潜力巨大。

与2006年《保险人十条》中保险业“经济补偿、融资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定位相比,本次大会的相关信息表明,保险功能和作用的表达更加具体,有了新的发展——保险业对国家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政府转型和民生福祉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苏州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城市。苏州的保费规模和保险公司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苏州保险业在业务发展或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方面不断推出新举措。比如在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设立较早,建立了“委托代理”的业务模式;张家港市首创了普惠型自然灾害责任保险(也叫“民生保险”),目前苏州所有市(县)区都开通了这项民生保险。苏州首创“政府+银行+保险+担保+创投+经纪”的融资与风险管理一体化模式的科技保险;第一个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太仓模式已经推广到全国。吴江首创村级集体资产(房屋、建筑物)保险等。保险业在促进苏州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服务民生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样板。

历史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和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和支持,将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保险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地方政府创新管理的新机遇。

就苏州而言,在保险业早期发展创新的基础上,可以抓住新的历史机遇,助推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是当前正在推进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点,苏州市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已推进为国家级试点。城乡一体化不仅需要高起点的大规模城市开发建设,更需要在资源配置、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因此,政府一方面可以与保险机构开展战略合作,纳入大额、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保险业,为政府新的社会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创新做出贡献。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延续和创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政府补贴的新社区农民社会保障保险等。可以为城乡弱势群体或特殊群体,如老年人、失独家庭购买适当的保险,为贫困居民购买小额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苏州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利用被国家定位为“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的保险业,在苏州大力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消防公众责任保险、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探索适合苏州的经营模式,持续助力苏州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现代责任保险的本质不在于事后赔偿,而在于事前预防。比如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必须派专业人员到被保险企业实地调查风险情况,出具详细的企业风险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保险人作为承保条件严格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社会越发展,这种保险就越不可或缺,因为一个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苏州,一定是经济富裕、生态文明、社会和谐的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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