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三问:医院为啥要上医责险

一个问题。

医疗保险有什么用?

患者得到及时补偿,医院提高服务质量。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首次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全覆盖,多渠道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管理局副局长郭彦洪表示,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暴力医疗伤害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出组合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完善医疗纠纷防治体系。

在打击涉医犯罪方面,去年底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医闹”。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犯罪活动的处罚依据和定罪依据。

同时,根据国务院专题会议要求,在借鉴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正在组织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在医疗纠纷防治体系上,应完善“三调一保”制度,即医院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和赔偿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主要形式是医疗责任保险."郭彦洪表示,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利用保险手段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第三方赔偿的方式和渠道,将有助于患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险与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有效结合,医疗纠纷处理由医疗机构内部向外部转移,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功能,可以帮助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个问题

发展中有哪些困难?

医疗机构参与率低,保险条款有待完善。

自2000年以来,山西、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一直在探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2013年,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二级医疗机构超过6000家,占二级医疗机构总数的60%。

郭彦洪指出,目前各地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有三种形式。

医疗责任保险,即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事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

医疗风险共同基金。在福建、江苏等省的部分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共同设立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由医疗机构支付并存入指定账户,经调解后专项用于补偿。

医疗事故。缴纳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提是医院和医生有过错。对于无医疗责任的医疗事故,不是因为医疗事故而是因为医疗限制,一些医院探索高风险手术,患者购买保险作为上述两种保险的补充。

然而,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也面临着困难。一是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保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参与率较低,导致保险无法发挥“大数定律”的作用;二是医疗责任保险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由于缺乏既懂医学又懂精算的人员,保险费率计算不准确,保险条款设计有待改进。三是保险公司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服务不到位,理赔程序复杂。

三个问题

接下来如何推广?

纳入保险评估体系,培养保险专业人才。

郭彦洪介绍,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纳入“平安医院”考核体系,纳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体系。

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率。《意见》要求,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保险全覆盖。到2015年底,三级公立医院和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分别达到100%和90%,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

同时,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和条款,科学合理确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做好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现状和风险特点,适时进行保费浮动调整和针对性保险产品开发,逐步扩大保险内容和范围,满足医疗机构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简化理赔程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郭彦洪强调加强人民调解与保险赔偿的联系。支持保险机构早介入、全过程介入医疗纠纷,多渠道调解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调解与保险理赔相辅相成的局面。完善调整补偿工作机制,及时接受调解,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加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第三方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通过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监督检查、事后理赔等方式,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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