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从明年开始,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解决超过1万元的索赔。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市医委会免费调解。
根据规定,公立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索赔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由院内5人以下代表与医院协商解决,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院不得与患者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市医委会不收取任何费用。或其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患者的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如体温单、医嘱单、住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病理报告、检查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医患双方也可以依法就医疗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处处长葛乐表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2009年,我市率先颁布实施第一个省级人民政府令《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90%以上已加入医疗责任保险,同时纳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经过五年多的实践,本市医疗纠纷处理取得了显著成效。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与公立医院协商、医委会调解、人民法院起诉三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其中突出了医委会的作用。
葛乐表示,虽然目前社会医疗机构和一级公立医院没有第三方调解的要求,但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医患双方都同意,医委会会受理并进行调解。在赔付时,如果社会医疗机构和一级公立医院自愿加入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负责赔付,否则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调解在医疗纠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结束,可以延期。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处置方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报告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并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拖延或者作虚假报告;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启封现场实物和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和程序。
对于医患双方均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委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根据医患自行和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实习生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