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向医院索赔拟医院外解决

原标题:患者向医院提出的索赔将在医院外解决。

□本报记者张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就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对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闹”,新《条例》明确,如果患者要求赔偿,医患双方原则上都要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从院内引向院外。

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不力,容易出现“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

新条例共六章,其中增加“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医疗事故赔偿”一章。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和“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处理增加了人民调解的渠道,规定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三种方式为: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司法诉讼。

据了解,2014年人民调解医疗纠纷6.6万件,人民调解医疗纠纷成功率达85%以上。2014年,人民法院新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44件,审结案件18340件。

新条例还解决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的赔偿和鉴定问题。新《条例》删除了原“医疗事故赔偿”,解决了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提出了医疗损害鉴定的原则性方案。

新《条例》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处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同时增加规定:对于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据了解,10年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逐步成熟,形成了1500名专职医疗鉴定人员、年鉴定万余件的鉴定体系。

新《条例》继续使用这一制度对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其分类作出专业判断。严格、专业的同行评议可以有效促进临床医学的科学发展,减少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的后顾之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新《条例》禁止扰乱医疗秩序,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成果纳入法律轨道。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强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设置了启动专家咨询、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以明确人民调解责任,提供专业意见,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也从原则上规定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强机制创新,完善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理赔。

据悉,现有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已初步形成良好的工作基础。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和医疗事故保险并存互补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第三方赔偿相结合的调整补偿方式。2013年,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超过6000家,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北京,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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