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两起输血致死案的定罪,取决于他是否严重不负责任。
2015-10-09 13:29:04华夏经纬。小结: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或患者家属可以起诉医疗单位,要求赔偿损失,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但人们可能不知道,如果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医疗事故,医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天津北方网讯: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或患者家属可以起诉医疗单位,要求赔偿损失,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但人们可能不知道,如果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医疗事故,医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本市宝坻区法院、蓟县法院宣判两起输液致人死亡案件。一名医生被判医疗事故罪,而另一场事故由医院承担。
那个不认真负责的医生被判医疗事故罪。
2008年的一天,一个叫李的女人胃不舒服。村社区服务站的医生袁某来她家为她诊断。她以为自己得了肠胃炎,就把阿米卡星和庆大霉素混在一起,给她输液。然而,在调整输液速度几分钟后,他说:“有什么需要就打电话给我”,然后就离开了。袁走了半个多小时后,李的丈夫发现妻子输液时嘴唇发绿,摸了摸也没反应。他觉得情况不妙,赶紧去找袁某,但无济于事,李某已经死了。
根据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庆大霉素和阿米卡星为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两药合用改善了药物不良反应。李输液速度过快,超过常规点滴速度,是其因肺水肿死亡的重要原因。而且,袁某在给患者输液后迅速离开现场,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并进行抢救。本案为甲类医疗事故,医生负主要责任。相关证据证明,袁具有行医“职业执照”,为合法医生。今年5月,公诉机关对袁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医务人员,在救治患者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供述,袁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均为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袁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有过错医院赔偿18万余元。
70多岁的王奶奶因“喘息”来到蓟县一家医院的门诊就诊。经乡镇医生刘诊断,是支气管哮喘和上呼吸道感染。刘给王奶奶做了静脉输液治疗,没有给她做过敏试验。输液过程中,王奶奶出现面部出汗,嘴唇发白。刘迅速给王奶奶注射肾上腺素,随后王奶奶被送往宝坻区医院抢救。救援失败后,她于2014年8月16日去世。根据天津市蓟县医学会鉴定,医生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老人家属起诉蓟县某医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乡镇医生在未对患者进行过敏试验的情况下,应用头孢菌素,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实际情况,被告承担90%的责任为宜。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据介绍,医学会和法院都没有认定医生严重不负责任。
专家说:是否“严重不负责任”是关键。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为什么其中一名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另一名医生只由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市医疗事故法律专家刘新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常情况下,医疗事故多为民事纠纷,患者可以通过起诉医疗单位来维护自身权益,相关责任应由医疗单位承担。然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生治疗罪有两种,一种是非法行医罪,另一种是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主要针对的是无行医资格的行医者,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行医资格的合法医生。认定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一是医疗事故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其次,医疗单位要承担超过主体的责任;此外,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种情况,医生输液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第二种情况,虽然医生有过错,但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因此,虽然两起案件患者均死亡,但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每日新闻作者:张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