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总则冲刺:共犯人的分类

刑法总则冲刺:共犯的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的审查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分类讲义,希望对考生复习有所帮助。

(一)根据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分为加害人、教唆人、帮助人和组织人。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能同时是教唆犯或帮助犯,反之亦然。

(二)共同犯罪人根据其职能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迫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能同时是共犯或被胁迫的共犯,反之亦然。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行为人根据其角色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迫从犯。根据作用,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或特殊情况下的被胁迫从犯)。帮助者可以是共犯(包括被胁迫的共犯),但不能是主犯。

(3)行为人又称主犯,包括直接主犯、间接主犯和共同主犯。间接正犯属于近几年司法考试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是主犯,主犯以犯罪事实为主导。如果行为人不需要出现在犯罪现场或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胁迫或者欺骗手段控制直接实施人,从而控制构成要件,则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利用那些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人的身体活动。比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别人不是行为的身体活动。比如利用别人的条件反射动作;让别人失去自由意志,然后利用自己的身体活动。

三是利用故意行为的欠缺(利用不知情人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的无知。

比如医生把毒针给了护士,让他给病人注射,护士却不知情的照做了。医生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护士没有过错则无罪。

再举个例子,甲欺骗了乙家的小时工丙,声称自己是乙的秘书,让丙把乙的公文包交给自己并带给乙,丙相信是真的,把公文包交给了甲..由于丙无权处分财产,甲仅确立了盗窃的间接正犯。法律教育网络

(2)利用他人的过失。

例如,医生把毒针给了护士,并命令他给病人注射。护士本来应该按照规定检查注射,但是因为太相信医生的权威,没有检查和遵守。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意图利用他人实施其他犯罪。

比如A不知道C坐在高档梳妆镜后面,B知道B为了杀C唆使A对着梳妆镜开枪,梳妆镜坏了,C也被开枪打死。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假想竞合,B确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双方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注:就真实身份犯罪而言,普通人故意利用身份不明的人,难以确立身份犯罪的间接正犯,其他犯罪可能成立。例如,甲冒充警察,声称有办案需要,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大量开拆邮件,甲不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实身份罪)的间接正犯,但可以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的假想竞争者。

四是使用故意工具(使用者虽有责任和故意,但在故意犯罪中缺乏目的或者在身份犯罪中不具有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和被使用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故意而无目的的行为。

如:甲方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方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方传播淫秽物品。因乙无营利目的,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故二人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这里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2)利用他人故意但身份不明的行为。

比如A(警察)指示B(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B有刑讯逼供的意图,但没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直接主犯,而只能是该罪的帮助人(如果B造成轻伤,将触犯故意伤害罪)。甲乙双方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这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第五,利用他人的法律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比如甲方强迫乙方杀死丙方,同时告知丙方乙方杀死丙方的实施情况,让丙方可以正当防卫杀死丙方,然后丙方真的正当防卫杀死了乙方。a确立了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比如甲诬告乙犯故意杀人罪,然后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甲就成立了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诬告陷害罪的假想共犯。

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使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者在法益关系上犯有其他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使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比如丈夫A和妻子B吵架后离家出走,故意杀害B的邻居C告诉B:& ldquo;如果你假装上吊,我就叫A回来看看,吓唬吓唬他,让他以后不敢和你吵架。& rdquo听从C的建议,他把绳子放在脖子上的横梁上,C离开了,而B很快上吊自杀了。确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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