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最高可判7年 专家:医疗秩序不能只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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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海春卓。

一名12岁的男孩因突发传染病在医院死亡。7位身着孝服的“父母”在医院门前挂着一面写着“杀人偿命”字样的白色横幅,火盆四周烧纸祭奠逝者,医院门前摆放着两个花圈,中间摆放着男孩的黑白照片。期间,多名“家属代表”与医院发生激烈争吵,声称与医院和解的唯一条件是赔钱,引来路人驻足观看。只有坐在旁边的那个人什么也没说,医生说他是死者的父亲。这是最近在黑龙江哈尔滨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前的一幕。

“医闹”的出现,顾名思义,就是医疗系统的一场闹剧。其危害不容小觑,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破坏了医院的医疗设施,还威胁到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妨害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医闹”。

“这是中国法治向前迈出的一大步。”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了解,“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纠纷中受雇的患者。他们和患者家属一起,有一套分工的流程,利用医院的责任,借机闹事。有些人甚至把这当成一个牟利的行业。“医闹”往往以破坏财产、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或滞留医疗场所等方式向医院索要高额赔偿。“医闹”是一个特殊的人群,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甚至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有些患者本不想用暴力解决问题,却被一些职业的‘医闹’引诱甚至困住,从而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正常的医疗秩序,威胁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医闹’是很不好的。”中国刑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赵秉志指出,医患关系紧张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不和谐的突出表现,因此将“医闹”入刑,对严重的“医闹”予以刑事制裁十分必要。

“医务工作者是高风险、高压力、高强度的职业。如果不打击日益猖獗的‘医闹’,从长远来看,可能会导致医生集体辞职或医生职业被忽视的严重局面。中国有13亿人口,医生数量相对不足。如果继续失去,会让患者就医更加困难,更别说不断提高医疗科技水平。这种情况对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将是灾难性的。”高广生说。

赵秉志认为医疗行业是特殊的,一种服务,一种特殊的服务。过去“医乱”很少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罚。因此,在本次刑法修改中明确将“医疗妨害”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有积极意义,既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又明确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在实施上更加守法,也起到了宣传作用,对不法分子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以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包括医院,存在一定争议。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医疗机构纳入本罪适用范围,这些争议也得到解决,使得法律适用更加统一。不过,患者及其家属毕竟不是医学专业人士。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大惊小怪后能获得更多利益的社会纠纷处理方式,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医闹”的发生。

对于上述现象,赵秉志指出,医院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需要依法解决,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审判执行,都要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无论是患者还是受害方都不能极端处理。这种方式不仅能解决问题,还能让矛盾更加尖锐,甚至给寻衅滋事的人一个机会。

“医疗秩序不能仅靠刑法来维持。真正解决医患矛盾,需要多方努力。”赵秉志说。

赵秉志说,现在医患关系非常紧张,不能排除医院要负部分责任,少数医生冷漠、傲慢甚至极端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一次事故处理不当,就会埋下隐患,引起患者不满,从而引发“医闹”。医院里有很多情况需要改善。希望医院能救死扶伤,真正把病人当亲人,真正做到人道。□记者陈丽萍□见习记者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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